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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物
A: 例: 雇主李先生(假名)合法聘僱了外籍勞工妮娜(假名)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李先生逕自將妮娜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李先生以為這樣可防止外籍勞工逃跑,卻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1.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Q:雇主不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A:

例: 雇主王太太(假名)在辦妥外籍看護工莎雅(假名)入境手續後,逕自扣留其護照及居留證暫代保管,並以日後仍需辦理聘僱手續的可能性為由告知莎雅,莎雅事後向雇主王太太請求希望能夠歸還,但雇主王太太仍不予理會、拒絕歸還。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例: 雇主李先生(假名)合法聘僱了外籍勞工妮娜(假名)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李先生逕自將妮娜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李先生以為這樣可防止外籍勞工逃跑,卻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1.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Q:雇主不得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

A:例: 外籍勞工南茜(假名)是一名行蹤不明外勞,某天劉太太(假名)見到南茜在自家工廠外排徊,剛好工廠正缺人手,就將她收留在工廠內宿舍暫住,順便幫忙搬運貨品與生產線之工作,直到有一天被警方查獲時才恍然大悟。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1.  罰則

就業服務法63條第1項:
違反第44條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57條第9款:
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

雇主有第57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A:

例: 林姓商人(假名)合法聘僱了一位外籍看護工希緹(假名)來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要求希緹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
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

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A:

例: 雇主張大強(假名)想僱用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友劉力(假名),因為爸爸中風在床,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義申請一名外籍勞工,入國後便將這名看護工帶至張大強家中,幫張大強一家人準備早餐、打掃房子、洗衣服及照顧小孩。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 罰則
就業服務法63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2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2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A:

例: 老吳(假名)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至家裏照顧,由於老吳常常出國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不便的爸爸。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
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4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72條第3款:

雇主有第57條第4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A:

例: 陳姓業務經理(假名)想聘僱外籍勞工來照顧一家老小,但因年長的母親病況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經請朋友協助,以1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進而以此文件申請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協助家務。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
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罰則
就業服務法65條第1項:
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72條第1款:

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隨意的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A:

例: 外籍勞工阿吉(假名)合法來臺從事製造業的工作,然而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後,不但未出國、違法滯留台灣,還以2萬元的代價購得偽造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向另家公司應徵工作,而該公司察覺阿吉所持資料有異時,仍抱持著投機心態予以僱用。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第1款: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A:

例: 王老闆(假名)聘僱了外籍勞工來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眼看著繳納的期限到了,王老闆還是遲遲不肯繳納;直到有天王老闆接到催繳通知單時,已過了寬限期限,看著因逾期未繳費而衍生的滯納金額,才深感懊悔不已。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

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藉用無聘僱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A:

例: 王大公司(假名)因重大投資經核准招募外籍勞工;然而,因該公司本國勞工勞保投保人數不足,為順利將外籍勞工引進來臺,該公司遂假借人頭,將一些無實際聘僱關係的本國勞工,為其加入勞工保險,並檢具不實的聘僱本國勞工切結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引進許可。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
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
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

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Q: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A:

例: 一日週末傍晚,外籍家庭幫傭小玉(假名)出外倒垃圾後,就沒有再回來過了,雇主原以為她會自行返家,卻未見蹤影;之後也曾經在住家附近外籍勞工休閒聚集的公園尋找,卻遍尋不著,等了一星期遲遲都沒有她的消息後,才決定向警察局報案。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轉訴仲介公司仲介再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本會)。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罰則
就業服務法68條第1項:違反第56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

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A:

吳姓雇主(假名),三年前引進了一名印尼看護工蘇菲雅(假名),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許可期限屆滿後,吳姓雇主非但沒有為蘇菲雅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反而因蘇菲雅的表現良好,而留下蘇菲雅繼續工作,直到被查獲時,已經逾期了一個多月。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63條第1項:
違反第57條第1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

雇主有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雇主不可不為所僱用之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手續

A:

例: 王先生僱用外籍看護工阿琍(假名),但未為其辦理參加健保手續,某日阿琍因嚴重腹瀉去醫院就診,才發現自己沒有健保身份,致使阿俐無法以健保身分看病,須自付醫療費用,造成權益受損,且事後經健保局查獲,除了須追溯阿琍自符合加保之日(即入境日)起投保外,並須向王先生追溯補收健保費 仲介會於外勞入境後就辦妥加保事宜
¢ 違反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
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1
符合第10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11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

  1.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

雇主未於外籍勞工到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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