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佣

 家庭幫傭
申請資格

一、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一歲   
7.5點
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6點
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4.5點
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3點
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2點
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1點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不計點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1點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2點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3點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4點
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5點
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6點
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7點

二、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同一戶籍)
三、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四、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五、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25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申請費用

項  目
金  額
登記費&介紹費 20000元
服務費(3年) 6000元
登報費 實支實付
審查費 500元
勞工廳認證文件 860~1435元 (依各個國籍)
文件快遞費 1000元
合計 28360~28935元+登報費

 

每月支付費用

項  目
金  額
薪資
20000元
加班費
2668元 (星期日不休假,667/天,每月4~5天)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健保費
1286元 (外勞自付額409元,依健保級距調整)
職災保險
48元(依級距調整)
合計
26002元

*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有7天特休假,未休則折算加班費。

申請之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2.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3.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雇主親簽)
□4.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
□5.需工詳情表
□6.委任合約書(一式二份)

外籍勞工

雇主須知
辦理健康檢查:
1.入國後3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
外籍勞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印尼勞工須加做傷寒檢查)

2.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健檢及健檢結果報備。
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後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辦理聘僱許可:
1.入國後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
2.入國之外籍勞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勞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
3.入國後15日內按指紋並辦理外僑居留證。

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
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勞工到職之日,檢附中央主管機管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
(保險效力自加保申報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全民健康保險:

  1.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1.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及外籍勞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3.帳單於每個月20日後由健保局平信寄出,雇主應於期限內繳納,如未收到繳款通知單者, 請儘速聯絡凱迪公司02-2702-3985或向健保局02-21912006查詢辦理補單作業,逾期或未繳納者將有滯納金的產生。

就業安定費: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6-2條條文已於99年12月30日勞職管字第0990511873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第46-2條第2項規定,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 繳納 ,並得寬限至9月 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若於每年1、5、8、11月之20日仍未接到繳款通知單者,請儘速向本局(02)8590-2567就業安定費查詢專線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2.

本辦法第46-2條第4項規定,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之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若因聘僱資料異動或向本會申訴未收到帳單而減列之就業安定費或滯納金產生之溢繳,因帳務尚未能確定,該溢繳金額得作為扣抵下期應繳費用或請俟下期出帳後(每年1、5、8、11月之10日),再向本會申請退還。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5月8日勞職管字第1020506843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溯自102年3月13日施行。

保險:
若雇主無法為外籍勞工辦理勞保,雇主應為外籍勞工提供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之意外事故保險,做為外籍勞工無論在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外。
若雇主無法提供外籍勞工勞保或意外險,如發生意外,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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