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凱迪/ About

 本公司成立於民國一○一年,主要業務在引進及管理外籍勞工。成立至今舉凡工廠之專業技術工、家庭看護工、幫傭及機構護理工之引進及管理作業,深穫雇主的肯定。


引進外勞是一個良心事業,而公司的經營理念及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對外勞及雇主具有相當的保障性,經驗及職業道德更是不可或缺的態度。所以一個優良且具有口碑的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必須要有服務的決心及承續能力,更必須以積極的態度,提供最快速、最確實的服務,讓雇主能以最少的人力成本,最短的時間,達成最高的效率。
 一般想申請外籍勞工、看護工、幫傭的申請人,往往都不知道資格在那裡?還有一些專業不足的從業人員,不知道客戶的問題如何處理?女傭入境後毫無後續應有的服務,遇到問題找不到有經驗且專業的人員處理,而造成雇主相當大的困擾,甚至被勞委會取消資格。本公司為了讓客戶了解應享受的保障與權利,特別針對從業人員,加強專業能力,持續教育訓練並追蹤管制,以減少雇主與外勞間適應的時間,符合雇主實際需求。


專業、 熱誠、 踏實~為本公司一貫堅持之經營理念。稟持精緻貼心的為客戶服務是本公司經營多年來的中心思想,憑良心從事業務發展、崇法務實,為客戶找尋優質的勞工為首要目標,不以利益為唯一考量,所以不以做最大的仲介公司為目標,但一定要做客戶最貼心的朋友。
為求專業的服務品質,雇主、勞工資料、及其它相關法令規定及資訊,皆以電腦化列管,所有業務、行政及服務人員均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凱迪擁有多位平均年資達10年以上具證照之專業人員,提供專業經驗及熱忱的服務。讓客戶在聘僱外勞上能安心、放心是凱迪永續經營的原則。

凱迪人力仲介,在台灣服務,從 家庭看護工   家庭幫傭   製造業廠工 都有著完善的篩選作業流程,並且傾聽您的聲音,了解您的需求,找到適合協助您的外籍好幫手,一路走來頗受好評,並隨時配合政府法規,提供給您最新的資訊,保障您的權益。


 

RBA供應商行為準則
本公司依據《責任商業聯盟(RBA)》行為準則第8.0版制定此供應商行為準則,責任商業聯盟(RBA)行為準則旨在建立標準,以確保供應鏈中的工作環境安全,業務以負責任、合乎道德的方式執行,並尊重人權及環境。
企業採用本準則的基本原則為其所有商業經營活動都必須完全遵守其經營所在國家適用的法律、法例及法規。本準則的要素可能超出法律合規性,以促進社會和環境責任及商業道德。在任何情況下,遵守本準則不會違反適用的法律。但是,如果 RBA 準則與適用法律之間存在不同標準,則 RBA 將遵循定義為滿足最嚴格的要求。

A. 勞工
參與者承諾尊重勞工的人權,並令他們有尊嚴。這適用於所有直接和間接供應商,以及所有的工人,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 勞工標準如下:
1) 禁止強迫勞動 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包括但不限於債役(包括債役)或契約勞工、非自願或剝削性監獄勞工、奴役或人口販運。這包括為了得到勞工或服務而使用恐嚇、强迫、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來運送、窩藏、招募、調配或接收勞工。除了禁止對勞工出入工作場所作出不合理限制外,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的行動自由,適用時包括勞工宿舍或生活住所。作為招聘程序中的必要部份,必須為所有勞工提供其母語或工人可以理解的語言的書面僱傭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描述僱傭條款及條件。必須在海外移民勞工離開原本的國家前,為其提供僱傭協議,而在其抵達接收國家後,該僱傭協議不得有任何替換或更改,除非有關更改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和提供相同或更佳條款而作出則例外。所有工作應出於自願,若發出合理通知,工人可以隨時離開工作或終止僱傭關係,而不會受到處罰,並應在工人合約中明確規定。參與者應保存所有離職員工的文件。僱主、中介人及二級中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僱員的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比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儘管有上述規定,僱主僅可在遵守當地法律所必需的情況下保留文件。就算是在此情況下,任何時候也不可拒絕勞工取用其文件。不得要求勞工繳付僱主的中介人或二級中介人的招聘費用或其他與其聘用相關的費用。如發現勞工繳付了任何該等費用,該等費用須退還予相關勞工。
2) 年輕勞工 不得在任何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傭任何未滿 15 歲、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年齡最大者)。未滿 18 歲的勞工(年輕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或加班。參與者應當適當保管學生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以及按照適用的法例與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工的管理得當。參與者應採取適當的機制核實勞工的年齡。符合所有法例與法規的合法職場學習計劃則不在此列。參與者應當為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培訓。如果沒有當地法律規管,學生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平應最少與從事同等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門級員工相等。如果發現童工,我們將提供協助/補救措施。
3) 工時 因此,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 60 小時2 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8.0 版) (包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所有加班均屬自願性質。每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天。
4) 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工資應當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加班和法定福利的法律。所有員工應獲得平等工作與資格的同等薪酬。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平。禁止以扣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及時為勞工提供簡明的工資單據,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必須按照當地法律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和外判工人。
5) 反歧視/反騷擾/人道待遇 參與者應承諾提供一個無騷擾以及無非法歧視的工作場所。避免苛刻或非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暴力、性暴力、性騷擾、性侵犯、體罰、心理或生理壓逼、欺凌、公開羞辱或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或騷擾員工,例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和接受培訓的機會等。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必須有清晰的定義,並向員工清楚地傳達。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和殘疾便利設施。此外,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查(包括驗孕或處女檢驗)或身體檢查。本準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111 號)草擬。
6) 集結自由和集體談判 員工與管理層之間的開放式溝通和直接參與,是解決工作場所和薪酬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員工和/或他們的代表應當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根據這些原則,參與者應當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如果集結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適用法律法規的限制,員工應被允許選擇並加入替代合法形式的員工代表。

B. 健康與安全
參與者應意識到,除了盡量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病發生率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素、生產的穩定性以及員工的忠誠度和士氣。參與者也應意識到,持續地增強對員工的投入和員工教育是辨識和解決工作場所內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安全與健康標準為如下:
1) 職業健康與安全 員工可能暴露於健康和安全危機(化學、電氣和其他能源、火災、車輛和墜落危害等),應使用控制階層加以識別和評估,並減輕危機。若無法透過上述方法有效控制危險源,應為員工提供適宜的、充分保養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關風險的教材。應採取對性別回應的措施,例如在工作環境下未能讓孕婦和哺乳中的母親處於可能對他們或其孩子有害的條件下,並為哺乳中的母親提供合理的遷就。
2) 應急準備 應確認和評估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並透過實施應急方案和應變程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緊急報告、員工通告和疏散計劃、員工培訓和演習。應急演習應最少每年進行一次,或按當地法律要求進行,取較嚴格者。應急計劃亦應包括適當的消防偵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緊急出口、充足的逃生出口設施、應急人員的聯絡資料和復原計劃。這些方案和程序應著重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3) 工傷和職業病 應當制定程序和體系來預防、管理、追蹤和報告工傷和職業病,包括以下規定:鼓勵員工報告;歸類和記錄工傷和職業病案例;提供必要的治療;調查案例並採取糾正措施以杜絕其根源;協助員工返回工作崗位。參與者應允許員工遠離即將發生的傷害,且在情況緩解前不得返回,而不必擔心遭受報復。
4) 工業衛生 應當根據管控層級識別、評估並控制因接觸化學、生物以及物理作用劑給員工帶來的影響。當無法充分控制危害時,應免費提供工人並使用適當的、維護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參與者應提供員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且應透過對員工健康和工作環境的持續、系統性監控來維護。參與者應提供職業健康監測,以定期評估員工的健康是否因職業暴露而受到傷害。防護職業健康計劃須持續並包括有關暴露於工作場所危害相關風險的教材。
5) 體力勞動工作 應識別、評估和控制工人暴露於體力要求較高的任務的危險,包括手動材料搬運和重型或重複性提舉、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任務。
6) 機器防護 應當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類型機器的安全隱患。為預防機器對職工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地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裝置以及屏障。
7) 公共衛生和食宿 應當為員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參與者或勞工中介人提供的員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且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和充足的空調通風、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8) 健康與安全溝通 參與者應當為員工提供以其所講語言或其能夠理解之語言進行的適當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培訓,以識別員工面對的所有工作場所危害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化學、火災和物理危害。在工作場所的顯眼處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員工可看清並可取用的位置。健康資料和培訓應包括有關相關人口統計學的特定風險內容,例如性別和年齡(如適用)。應在開始工作前和工作後定期向所有工人提供培訓。應鼓勵員工提出任何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疑慮,確保他們不會受到報復。

C. 環境
在所有業務職能中,參與者承認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參與者應辨識環境影響,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不利影響,同時保障民眾的健康和安全。 環境標準如下:
1) 環境許可和報告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2) 污染預防與資源保護 應在源頭上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或杜絕排出和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物。應節約和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再用、節約、回收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消耗。
3) 有害物質 應當識別、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品、廢物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地處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或再用及棄置。應加以追蹤與記錄危險廢棄物數據。
4) 固體廢物 參與者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棄置或回收固體廢物(無害的)。應加以追蹤與記錄危險廢棄物數據。
5) 廢氣排放 在營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品、氣霧劑、腐蝕性物質、微粒、臭氧消耗物質和燃燒副產品的空氣排放應在排放前按要求進行特性分析、例行監測、控制和處理。應依照《蒙特利爾議定書》和適用的法規來有效管理耗損臭氧層的物質。參與者也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察。
6) 材料限制 參與者應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7) 水資源管理 參與者應當實施用水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察水資源、使用和排放;尋求機會節約用水;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歸納特徵、監察、控制和處理。參與者應當對污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察,以確保達致最佳性能和符合監管規例。
8) 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參與者應建立全公司的絕對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作出報告。應追蹤、記錄和公開報告能源消耗以及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的所有範圍 1、2 和重要類別。參與者應當找到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並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D. 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參與者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包括以下:
1) 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參與者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
2) 無不正當收益 不得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間接地進行),以期獲得或保留業務、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應推行監控、記錄留存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3) 資料披露 所有的業務來往應具透明度,並準確地記錄在參與者的賬簿和商業記錄上。應當按照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的狀況或慣例。
4) 知識產權 應尊重知識產權。技術和專有技術的轉移應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並應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資料
5) 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應謹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6) 身份保護及防止報復 除非受法律禁止,參與者應當制定程序來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和匿名性。參與者也應制定溝通程序,讓員工可以表達他們的疑慮,而不用害怕遭到報復。
7) 負責任地採購礦物 參與者應就其製造的產品成份中鉭、錫、鎢、金及鈷的來源及供應鏈,採納政策並進行盡職調查,以合理保證其來源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eganising Co-operating and Development, OECD)關於對出自衝突影響及高風險區域之礦石實施負責任供應鏈的指引,或同等及認可的盡職調查框架一致。
8) 私隱 參與者承諾合理地保護任何與其有業務來往者(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人資料和私隱。參與者應當在收集、儲存、處理、傳播和分享個人資料時遵守私隱和資料安全法律及監管要求。

E. 管理體系
參與者應採用或建立一個其範疇與本準則內容相關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的設計應確保:(a)符合與參與者營運和產品相關的適用法例、法規及客戶要求;(b)符合本準則;以及(c)識別並減輕與本準則有關的經營風險。管理體系也應當推動持續改進。 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要素:
1) 公司承諾 參與者應建立人權、健康和安全、環境和道德政策聲明,確認參與者承諾執行管理層認可的盡職調查和持續改善。政策聲明應公開,並以員工透過無障礙管道理解的語言傳遞予員工。
2) 管理職責與責任 參與者應明確指定高級主管和公司代表來負責保證管理體系和相關計劃的實施。高級管理層應定期檢查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 法律和客戶要求 參與者應採用或制定程序識別、監察並理解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包括本準則的要求)。
4) 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參與者應採用或建立流程,以識別與參與者營運相關的法律合規、環境、健康與安全3以及勞工實務和道德風險,包括與參與者的營運相關的嚴重人權和環境影響的風險。參與者應確定每項風險的相對重要性,並實施適當的程序和物理控制,以控制已識別的風險並確保監管合規。
5) 改進目標 參與者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來提高參與者的社會、環境、健康及安全表現,包括對參與者在實現這些目標中取得的成效進行定期審核。
6) 培訓 參與者應制定培訓經理和工人的計劃,以實施參與者的政策、程序和改進目標,並滿足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7) 溝通 參與者應建立程序,向工人、供應商和客戶傳達有關參與者政策、實踐、期望和績效的清晰準確的資料。
8) 工人/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和補救措施 參與者應建立與工人、工人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或必要的持份者進行持續雙向溝通的流程。該流程應旨在取得有關本準則涵蓋之營運實務與條件意見,並促進持續改善。應提供員工安全的環境來提出申訴和意見回饋,而不必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9) 審核與評估 參與者應定期進行自我評估,從而確保符合法律與監管的要求、本準則內容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會與環境責任相關要求。
10) 糾正措施 參與者應建立及時糾正透過內部或外部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查發現的缺陷的流程。
11) 文檔和記錄 參與者應創建和保留文件和記錄,以確保遵守法規和公司要求,並適當保密以保護私隱。
12) 供應商的責任 參與者應制定程序來將本準則的要求傳達給供應商,並監管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