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

 申請資格

1.開立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開立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未滿80歲

需全日照護需求(≦35分)

滿80歲以上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60分)

滿85歲以上

有輕度依賴照照護需(≦95分)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可同時聘僱2名外籍看護工。

 

2.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

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

經評估長照照顧需要等級二以上,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提供長照之收據,即符合申請資格。

 

3.失智診斷證明書

失智診斷證明書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CDR≧1),即符合申請資格。

4.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殘障手冊類別)

1.平衡機能障礙
(ICD 診斷代碼: 03 )

重度

7.先天代謝異常
(ICD 診斷代碼: 16)

重度

2.智能障礙
(ICD 診斷代碼: 06)

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
(ICD 診斷代碼: 16)

重度

3.植物人
(ICD 診斷代碼: 09)

重度

9.精神病
(ICD 診斷代碼: 12)

重度

4.失智症
(ICD 診斷代碼: 10)

輕度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ICD 診斷代碼:05)

重度

5.自閉症
(ICD 診斷代碼: 11)

重度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ICD 診斷代碼: 15)

重度

6.染色體異常
(ICD 診斷代碼: 16)

重度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ICD 診斷代碼需要兩種以上: 16)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ICD 診斷代碼:07)

重度

1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ICD 診斷代碼:07)

中度

 

 

5.新法114/8/1放寬免評資格【輕症】

免評資格【輕症】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份證明文件者
70歲以上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

 

6.新法114/8/1放寬免評資格【重症】

免評資格【重症】

癌症第四期以上者 不分年齡癌症第四期以上者,一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由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全攤】無法自行下床者
由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70歲以上患有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者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一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傷病卡】

2.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及急性血癌)

3.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4.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5.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6.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8.骨髓增生性腫瘤
一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2.20-C92.22、C93.00-C93.02、C93.10- C93.12、C93.30-C93.32、C93.90-C93.92、C93.Z0-C93.Z2、C94.6、C94.40-C94.42、C95.10-C95.12、D45、D47.3-D47.4、D75.81,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 以下,累計達3次
     

 

7.親屬關係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
一等親之姻親
五.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申請費用

項目
金額
登記費&介紹費
20000元
服務費(3年)
6000元
審查費
500元
勞工廳認證文件
860~2870(一各個國籍)
文件快遞費
1200元
合計
28560~30570元
 

 

每月支付費用

項目
金額
薪資
20000元
加班費
2668元 (星期日不休假,667/天,每月4~5天)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健保費
1428元 (外勞自付額458元,依健保級距調整)
職災保險
56元 (依級距調整)
合計
26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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