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
申請資格
1.開立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開立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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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80歲 |
需全日照護需求(≦35分) |
滿80歲以上 |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60分) |
滿85歲以上 |
有輕度依賴照照護需(≦95分) |
|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可同時聘僱2名外籍看護工。 | |
2.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
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 |
| 經評估長照照顧需要等級二以上,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提供長照之收據,即符合申請資格。 |
3.失智診斷證明書
失智診斷證明書 |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CDR≧1),即符合申請資格。 |
4.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殘障手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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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7.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2.智能障礙 |
重度 |
8.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3.植物人 |
重度 |
9.精神病 |
重度 |
4.失智症 |
輕度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ICD 診斷代碼:05) |
重度 |
5.自閉症 |
重度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重度 |
6.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ICD 診斷代碼需要兩種以上: 16)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5.新法114/8/1放寬免評資格【輕症】
免評資格【輕症】 |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份證明文件者 |
70歲以上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 |
6.新法114/8/1放寬免評資格【重症】
免評資格【重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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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症第四期以上者 | 不分年齡癌症第四期以上者,一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 ||
| 由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全攤】無法自行下床者 | |||
| 由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 |||
70歲以上患有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者 |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一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傷病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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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及急性血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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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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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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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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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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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骨髓增生性腫瘤 |
一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2.20-C92.22、C93.00-C93.02、C93.10- C93.12、C93.30-C93.32、C93.90-C93.92、C93.Z0-C93.Z2、C94.6、C94.40-C94.42、C95.10-C95.12、D45、D47.3-D47.4、D75.81,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 以下,累計達3次 | ||
7.親屬關係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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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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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直系血親 | |
三. |
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
四. |
一等親之姻親 | |
五.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

申請費用
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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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介紹費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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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3年)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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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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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廳認證文件 |
860~2870(一各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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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快遞費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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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8560~30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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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費用
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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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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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
2668元 (星期日不休假,667/天,每月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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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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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
1428元 (外勞自付額458元,依健保級距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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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 |
56元 (依級距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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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60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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